答: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决的组织形式。仲裁员的选任需经过以下阶段:首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各仲裁员,这样就产生了2各仲裁员;其次,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再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行使职权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