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交纳保险费,职工遭受工伤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由保险机构向工伤职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这种工伤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工伤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法律咨询:农民工受伤老板不再支付医药费怎么办
我的以为亲戚 14岁 在北京打工 伤着一只眼睛 老板只垫付5000多的医药费就以没钱的理由不再支付医药费,现在孩子的眼睛还在治疗中 视力只有0。3。问:如果用法律手段来维权需要什么手续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如果你的亲戚是在工厂打工,应先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是为个人打工,则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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