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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2)附则

大律师网 2017-02-25    人已阅读
导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则  十二.附则  1.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则

  十二.附则

  1.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2.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3.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4.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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