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盾安环境: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10-031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人名称: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 被担保人名称: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简称“盾安禾田”)
● 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盾安禾田提供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数量: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代理行)及工商银行诸暨支行各融资
人民币10,0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累计为其提供担保数量:共计人民币20,000.00万元。
● 本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数量:截至2010年5月底,本公司已批准的有效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1,600.00万元,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0,099.07万元(包括本公告披露的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范围及额度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批
准。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本公司于2010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批
准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盾安禾田分别向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商银行诸暨市店口
支行各融资10,000.00万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限自融资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根据上述决议,本公司同意:
(1)对盾安禾田与中信银行杭州分行为代理行的银团(包括中信银行杭州分
行和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于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人民币壹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
款合同》项下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提款日起一年,相关
《人民币壹亿元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于同日签署。(2)为盾安禾田(作为债务人)向工商银行诸暨支行申请最高额为人民币
10,00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
23日,并于2010年5月23日签署合同编号为2010年保字219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二、 合同主要条款:
(一) 《人民币壹亿元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保证合同》主要条款:
1、保证人同意:为全体银团成员行之利益,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借
款人在银团贷款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借款人违反任何被
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付款约定,向代理行支付该被保证债务项
下款项。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自全部被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被保证金额: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 《人民币壹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主要条款:
1、贷款额度:各贷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供总计本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2、贷款用途:
(1)借款人应当将提取的每笔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的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2)借款人不得将提取的任何贷款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或法
律法规禁止其使用贷款资金的任何其他用途。
(3)各银团成员行对借款人如何实际使用每笔贷款资金不承担责任。
3、贷款利率:每笔贷款资金按其提款日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计息。
4、贷款期限:短期贷款额度项下每笔贷款资金的贷款期限为自第一笔贷款
资金的提款日起后一(1)年止。
(三) 《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本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10年5月23日至2011年5
月23日期间,在人民币10,000.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工商银行诸暨支行依
据与盾安禾田签订的融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
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4、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融资事项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三、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批准上述担保的决议文本;
2、《人民币壹亿元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3、《人民币壹亿元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4、《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6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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