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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处罚由谁来承担

大律师网 2017-02-27    人已阅读
导读: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标、部标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 法律咨询:食品销售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处罚由谁来承担 工商局来我店抽检

为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标、部标更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据以作为验收的标准。

法律咨询:食品销售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处罚由谁来承担

工商局来我店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要处罚我,我们进货时都是按工商局要求向生产者要检验报告书,以我们所能把好质量关。内在质量问题我无法判定,也不能每次进货都去质监局检验吧何况上百个品种,工商局不去处罚生产者,而罚我们,这也太让人难以理解。

律师回答:

厂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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