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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

大律师网 2017-02-27    人已阅读
导读:事故车交易 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 律师解答: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

事故车交易

全车盗抢险责任免除

律师解答: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二)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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