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哪些人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大律师网 2017-02-27    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者;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3年者;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选举、委派、聘任了有上述情形的人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如果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5种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