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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反映,近年来各地陆续兴办了一些经营性公墓,取得了一定收入,对此各地在征免问题上执行不一。为了统一政策,现对经营性公墓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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