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都是监管不分惹的祸

大律师网 2017-02-28    人已阅读
导读:最近,有媒体在显著位置刊文,为基层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叫屈,认为当前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有问题,要尽快完善;还说这是一些地区安监局长异口同声的呼吁。 粗一看,文中的确最近,有媒体在显著位置刊文,为基层 安监部门
最近,有媒体在显著位置刊文,为基层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叫屈,认为当前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有问题,要尽快完善;还说这是一些地区安监局长异口同声的呼吁。 粗一看,文中的确 最近,有媒体在显著位置刊文,为基层 安监部门 和 安监人员 叫屈,认为当前事故责任追究机制有问题,要尽快完善;还说这是一些地区安监局长异口同声的呼吁。

粗一看,文中的确道出了基层 安监 的苦衷;但细一想,所列问题尽皆表象而已。即使就按这些局长们的意思来完善,也无济于事。因为导致基层 安监 受苦的原因,不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而在另外两个方面:一是主观上的,即基层 安监 对法定职责和行政职能分工认识不清;二是客观上的,即基层 安监 所承担的法定职责和行政职能本身存在监管一体的问题。

部门简称减不掉法定职责

先说说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问题。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按照2005年3月16日国办发[2005]11号通知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有13项,其中 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和 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是核心内容。由此可见,现行法律规定与部门行政职能分工是一致的,即既有监督职能又有管理职能。以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而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与中央政府是对应的;因此,发生事故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是一清二楚的。

那么,基层为什么又会 不理解,难接受 呢?这就是笔者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即 法定职责和行政职能本身的问题 。

这里有必要将一些混淆了的基本概念加以区分,以免在理解上出现偏差。本文一开始就将 安监部门 和 安监人员 两个概念加上引号,因为,如果这两个概念的内涵与一些地区局长们所说的完全一致,那么,这个呼吁在逻辑上就站稳了。但是,从局长们前后不一的概念使用来看,这个呼吁似乎又站不住脚。

在这篇诉苦的文章里,笔者将部分出现频率很高的词语和一些容易与之混淆的词语挑了出来,其统计结果是这样的: 安监部门 7次、 监管部门 1次, 安监干部 2次, 安监人员 9次、 监管人员 1次、 监察人员 3次、 安全监察人员 1次、 安全监管人员 2次, 安全监管工作 4次、 安监工作 2次。根据文意,这些混乱的用法可以归纳为如下3种,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简称 安监部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简称 安监人员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简称 安监工作 )。为什么要注明简称呢?主要是避免产生歧义。例如 安监人员 这个简称,如果不加说明或在论述前列出若干规范的同义词的话,在理解上,不是被误读为 安全监察人员 ,就是被误读为 安全监督人员 或 安全监管人员 ,而 监察 、 监督 、 监管(监督管理) 是不同的概念,其内涵出入很大;更重要的是,不能以简称来解释职责,因为简称不等于减责,何况,部门职责是法定的。

前述这些,看似跑题,倘若无此作辅垫,后话就难说下去。

笔者要说的是,现在人们习称的 安监部门 ,不是单纯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执法部门,更不是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而是兼具经济行政管理职能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是在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下,从经贸委脱胎出来后取代部分已经撤销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所在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行政机构。例如取代煤炭部门对煤炭生产进行管理等。因此,面对当前 安监部门 监管合一的现实, 安监人员 的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千万不要因对己有利就重管轻监,也不要因对己无利就只监不管。在行政职能尚未调整,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任何偏颇都是不对的。企业虽然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但主体责任的落实,靠的是行政方面强硬的日常管理,不是靠事故后的执法查处去求证。所以说企业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事故,行政管理是有责任的。有责任当然要追究,而追究 安监部门 的管理责任,不等于放任企业的主体责任。

自身不硬绝非部门保护的理由

局长们在建议中提到,事故查处重点应当是追究企业的主体责任。理由是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投入不足,设备设施不完好,或者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其实,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理由本身就表明 安监部门 失职。须知,企业要取得责任主体地位,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是否符合这一条件,除了 安监部门 ,谁说了也不算。如果不符合条件,企业就不可能取得责任主体资格,也就不可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非该企业是一个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企业,而非法企业在法外,与法定的安全监管无关。

局长们的建议还提到,要进一步明确安监人员职责范围。这条件建议涉及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表明不少 安监人员 对自己的职责不清楚。这条建议针对的是 一些地区和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往往未将调查重点放在企业主体责任是否落实上,而是先查安监部门是否去检查了,如果没去,就是 失职 ;如果去了,就是 渎职 。在这条建议中, 安监人员 与 监察人员 是同一对象,但在讲到职责时,局长们一方面承认其 管理 职能,即 对安全生产主体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另一方面又只认 监察 而否认 管理 ,即 不能片面地以监察人员 去 与 不去 来界定责任。 (共计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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