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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2-28    人已阅读
导读:市属各局,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第88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1.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我市海外

市属各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财外字第884号《转发〈关于加强海外房地产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具体负责我市海外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2.凡已在海外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将情况于1988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

  3.各单位1988年购建海外房地产计划,请于1988年1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外办汇总上报。从1988年起,凡须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购建房地产的单位,请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购建房地产的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外办,以便汇总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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