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召回】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特点
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既有其本土文化熏陶的“痕迹”,更有经验的总结和理性的思考。而也正是这些独有特征,蕴含着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重要因素。
逐步积累经验、渐进式立法。美国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立法随着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而逐渐展开的。1966年颁布《全国交通和机动车安全法》之后,又颁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经过实施该法律积累了大量经验后,又颁布了1972年《消费产品安全法》,此后原有法律不断完善、新的法律也逐渐出台。这样可以在先颁布的法律实施过程中,积累案例,进行理性分析后,为后来立法提供依据。
统分结合的立法方式。联邦和各州分别立法,联邦就与美国公众安全密切相关的,具有普遍意义或特殊意义的产品进行立法,例如,《消费产品安全法》、《联邦危险品法》、《防止毒害包装法》;美国各州,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就产品进行立法,例如《德克萨斯州柠檬法》、《路易斯安那州柠檬法》等。
产品分类立法。从美国产品召回法律规范体系可以看出,美国分别就不同的领域汽车、食物、儿童玩具、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分别立法。因为,产品本身差异很大,而且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中关于产品质量的技术性要求很高。分别立法,由不同的部门对其监管,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
法律责任加重,促使生产者履行召回义务。现有产品召回法律责任中,除了民事责任外,还有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责任形式,足见法律对产品召回规范的严格性。此外,《消费品安全法》中规定的一般通常产品的民事罚款额可以达到$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