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治安保证书】关于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通告
为了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暂住证和房屋出租的申办及所需资料
1.凡年满16周岁的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1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并领取暂住证。
2.暂住在居民家中的,需携带户主的户口簿;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厂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对暂住人口登记造册;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书。
以上三类暂住人员还需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两张,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3.公民私有和单位私有房屋出租时,私有房屋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与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使用;
2.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对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房屋出租人未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2.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可并处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
(以上两条依据《大同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住人员在10日之内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10日之内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主动配合公安民警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大同市公安局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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