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法律

大律师网 2017-03-02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法律 司法实践中,路外伤亡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由于《民法通则》和《铁路法》对路外伤亡赔偿案件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存在一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路外伤亡赔偿案件适用何种法律

司法实践中,路外伤亡赔偿案件所适用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通则》和《铁路法》。由于《民法通则》和《铁路法》对路外伤亡赔偿案件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存在一定差异,所以适用法律的不同对责任认定也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第2款列举了“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等四种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而导致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事由。

《民法通则》第123条则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只包括“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最多仅仅能够扩大解释为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所造成的损害;《铁路法》第58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却定义为“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故意,还包括受害人的过失。那么,我们要如何区分并适用这两项法律呢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因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必须是受害人主观上故意,而《铁路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却增加了受害人过失这一情况,属于扩大免责事由。从法律级别效力分析,《民法通则》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础法律”,属于上位法;《铁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属于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

、应当适用《铁路法》。因为《民法通则》是1986年颁布的调节一般民事关系的旧的“一般法”;《铁路法》是1990年颁布的旨在调节涉及铁路民事关系的新的“特殊法”。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铁路法》。

笔者对这两种观点都不赞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铁路路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分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两种。当“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一般侵权时,在受害人能够证明铁路运输企业在损害中存有过错的情况下,仅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即可解决纠纷。当“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特殊侵权时,就与“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适用存在竞合,此时就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在《民法通则》第123条和《铁路法》第58条的适用上进行抉择。民法上对高度危险作业损害定义为:“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即使人们在操作、管理过程中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仍难免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造成对周围环境中的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第123条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强调地是“周围”;而《铁路法》第58条却未对环境范围进行限制,仅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事故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以事故发生地是否在铁路运输作业区作为对这两项法律区别适用的标准。也就时说,当受害人提起特殊侵权之诉时,若事故发生地在铁路“周围”即铁路运输作业区以外,则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若事故发生地在铁路运输作业区以内,则适用《铁路法》第58条之规定。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