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一、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专利法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和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专利法设立无效宣告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现象,通过社会公众以无效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
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1、请求宣告无效的时间
专利法第45条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但是没有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终点时间。
2、无效宣告请求人
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三、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
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主题不合格。
2、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
3、申请主体不合格。
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
5、申请文件的修改已经超出原说明书的范围。
6、在后专利权。
四、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无效宣告生效后,任何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对该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追溯力。
但是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对已经执行的侵权判决或者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是因为在判决或者处理之时,专利权是有效的,法院的判决或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是合法的。
对于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返还费用,对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返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3、对世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无效的裁决或判决不仅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对一般公众都具有约束力,任何公民都可以自由使用该项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