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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

大律师网 2017-03-03    人已阅读
导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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