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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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康先生驾驶摩托车在番禺大道与富华东路交叉路口,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腿部骨折、摩托车受损。经番禺交警大队出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轿车车主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后,康先生在番禺何贤纪念医院接受住院治疗,于2月23日出院,共住院12天。因康先生骨折部位未使用手术治疗,所以康复较慢,出院时医生建议康先生全休3个月。
3月底,康先生向轿车车主及其承保的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下称“太保番禺公司”)索赔医疗及误工等费用共27000元,但该保险公司仅愿赔偿20000元,因数额相差较大,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数次协商中,保险公司不但未增加赔偿金额,反而减少至19800元,甚至后来又以康先生从事的行业性质为由,再次减少赔偿金额。
5月下旬,康先生出院已满3个月,但腿部伤势并未康复,需借助辅助工具才能行走,仍无法恢复工作。经医院复诊,医生建议他继续全休3个月,避免剧烈运动。这样一来,康先生因伤误工加上住院的时间总计为193天,累计医疗及误工等各种费用共计43360元。但最后一次与太保番禺公司协商时,该公司以公安部发布的《评定准则》为依据只愿赔偿120天误工费,康先生无法接受,最终决定上诉。
律师回答:
该案应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所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的建议来确定误工时间,从而计算其误工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