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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7-03-03    人已阅读
导读:【招标管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管理】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参股的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装饰装修等,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的招标,将该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和工程设计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有基础、土建、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施工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的行为。

设备供应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所需的成套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供应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发包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单位的行为。

建设监理招标,是指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监理单位的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和跨地区合作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本省主投资方住所地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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