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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

大律师网 2017-03-04    人已阅读
导读: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

  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2月9日以法释[1999]3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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