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邀请书】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现发布《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纪根立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绍兴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承包许可证的本市及外地施工企业,可按本办法参加符合自身资质等级和承包能力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活动。
第三条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市区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办室负责具体实施,履行审查招标议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决标、核发中标通知书等具体职责。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市区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并可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参与管理。
第四条凡列入重点工程且不具备招标条件、单位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不以建筑面计算的构筑物及装璜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选择两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实行议标,择优确定承发包关系。
第五条外商独资、国内个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招标单位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在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和工程报建有关规定,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上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具备建设项目报建手续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列入正式批准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
具有相应资格持证设计单位的有关设计文件和批准建设的文件;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拆迁工作完毕,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已落实措施。
工程建设资金、主要设备已基本落实,并能保证在建设工期内连续施工的需要;
已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招标单位申请招标,组成招标工作小组;
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村单位;
对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寺;
组织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建立评标工作小组,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发出中标通知书;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发包范围、招标方式、技术要求、质量标准、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现场条件等工程综合说明;
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需要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和价差的处理方法;
标底和投标书的编制依据以及评标、定标的原则;
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式安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得更改。确需变更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可提出书面意见或在答疑会上提出,经市招标办审核后,予以正式发布。发布后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