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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劳动仲裁和审判的关系扩大劳动

大律师网 2017-03-08    人已阅读
导读:高法的《征求意见稿》第1条明确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司法程序中予以受理,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法院可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征求意见稿》第1条从总体上看, 基本体现了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

高法的《征求意见稿》第1条明确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的司法程序中予以受理,进一步扩大了现有法院可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征求意见稿》第1条从总体上看, 基本体现了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又有利于保护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依笔者的理解,《征求意见稿》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应当在于使法律适用在操作上更加方便和明确,所以,扩大的受案范围应当同仲裁的范围相衔接是该解释能够真正得到实施的关键。由于我国的劳动仲裁是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非独立机构进行的,但其裁决是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既不能作为被告,其裁决也不能被撤销, 故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对没有受理的仲裁事项自然不能作出裁决,而法院在操作上也要考虑没有仲裁的事项是否能够直接审理。因此,虽然《征求意见稿》第1条明确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比仲裁机构的范围要宽,但是劳动者仍然有可能由于仲裁机构根本不立案而不能得到司法救济。例如,根据笔者的了解,关于劳动者享有的各种保险、住房基金等所发生的争议, 目前仲裁机构是不予受理的。在目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没有明确改变的情况下,建议在第0条中有必要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下列纠纷,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依法提起诉讼。"即增加了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处理内容。同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建议在第0条中增加一款,内容是"当事人对于上述纠纷的诉讼请求可在一件案件中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 笔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是因为在多年指导学生办理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了解到,有些法院对于能够一并解决的多项争议要求劳动者分案起诉的现象确实存在,而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于诉讼成本难于承担,分案的做法对于及时保护劳动者权益没有积极意义。

从高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看, 比目前法院的受案范围明确增加的案件种类是关于"保险"以及"其他职工应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是否实现的争议,这一规定解决了多年来未解决的劳动者不能就单位没有缴纳支付保险费请求司法救济的难题。但是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现实情况,应当尽量扩大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将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各种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因此,笔者建议应将工伤鉴定请求权的争议也纳入法院可受理案件的范围。

所谓"工伤鉴定请求权争议"是指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负伤而请求工伤鉴定所发生的争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劳动者在非国有企业中工作的数量越来越多,许多非国有企业在劳动者受工伤后不愿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甚至劳动者还会因受到工伤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现行法律对于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的不作为没有任何的对策,虽然,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自行申请工伤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请求核定工伤待遇,然后再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兑现工伤待遇。现行做法至少有两个缺陷:第一,有些工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个人鉴定工伤的申请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审查,而劳动者在申请工伤鉴定时因为得不到用人单位的支持而几乎难以在相关的手续上盖章,致使劳动者几乎不能达到可以申请鉴定的条件。第二,工伤鉴定之程序的相对复杂和需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也会使一部分劳动者根本没有能力去申请工伤鉴定,从而使处于较弱地位的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不能申请工伤鉴定,并失去法律救济的可能。这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为相对倾斜保护作为弱势人群的劳动者的利益,在现有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基础上增加对劳动者工伤鉴定请求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一旦此纠纷种类可以被法院受理,劳动者将可以就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的不作为请求仲裁或起诉,通过仲裁或审判,强制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

可能会有人担心将工伤鉴定请求权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会使劳动争议案发率进一步上升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增加工伤鉴定请求权的保护在实践中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例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负伤并造成劳动能力受到伤害,可以请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鉴定,如果遭到用人单位拒绝便可以直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责令用人单位必须申请工伤鉴定。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对劳动者的请求进行审理时,一般要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履行此项为劳动者申请工伤鉴定的义务进行必要的审查,如果确定用人单位要履行此义务的,实际上等于已经认定劳动者受伤的性质为工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同时,应当允许劳动者在提请对工伤鉴定请求权保护的同时提出实现工伤待遇的请求,而仲裁裁决以及法院的判决也完全可以在判决主文部分进行技术性的处理。 可以在裁决主文或判决主文中采取这样的表述:用人单位在本裁决(本判决)生效后的若干天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机构申请工伤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增加对劳动者工伤鉴定请求权的保护, 并不会因此而增加太多的工伤纠纷案件,但此项权利受到保护,则会很好地解决劳动者没有能力申请工伤鉴定从而不能得到法律有效救济的难题,也会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心,使其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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