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与招标单位的关系
招标代理单位所进行的招标代理工作是在接受招标单位委托的前提下开展的,可以说没有委托就没有招标代理工作。因此处理好与招标单位的关系,为招标单位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成为招标代理工作的重点。
本文所述的招标单位是对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泛指。根据招标业务的对象不同,招标业务委托方的性质也是多样的,有业主方、项目管理公司、主管部门、代甲方公司等等,本文为叙述简便统称为招标单位。虽然招标单位的性质不同,他们对招标代理单位的信赖程度和具体招标工作要求也有所不同,但是招标代理单位的服务原则是相同的,即认真负责地与招标单位沟通,听取招标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以完善招标文件乃至提高整个招标工作的质量。
招标代理单位为招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根据工作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程序性工作和技术性工作。程序性工作主要包括协助招标单位报建、协助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组织开评标、协助招标单位确定中标单位等内容;技术性工作主要包括拟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草拟工程合同等内容。程序性工作强调的是合法和高效,技术性工作强调的是高水平和高质量,而两者共同的要求是服务到位,满足招标单位的需求。
在招标代理业务中,程序性工作是代理工作者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以招标投标法为首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程序性的规定是相当明确和严格的,比如发布公开招标信息至少要5个工作日,从发标到开标之间至少要有20天的间隔等。对相关规定的熟知和熟练运用对于代理工作者而言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基本功。要练好这项基本功,首先要掌握好现有各项规定,同时在工作中及时收集并学习好行业内有关新规定、新方法,并把它正确地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在程序性工作过程中代理工作者在练好基本功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做好与招标人的沟通工作。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在代理工作者的服务对象中很大一部分人对招投标工作不了解,有一些招标人虽然有一定的知识,但是并不能跟上最新的形式变化。他们时常会提出发公开招标信息3天可不可以,开标不要等20天提前一点可不可以,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自己成立定标委员会在专家评委评好标后再由定标委员会定中标人可不可以等等要求,有时要求的甚至非常强烈。作为代理工作者在对待这些要求时不能简单的回答,更不能情绪化对待,要认真地摆出相关文件,耐心地做好解释工作。
招标代理业务中,虽然程序性工作是很重要的,但是代理工作决不仅是一个二传手似的程序性工作。由于代理业务涉及的专业面广,技术性的服务才是代理工作的重点。代理业务就象是整个建设工作中的一个大的节点,通过这一步的工作意味着一项工程正式从纸面上走到了地面上。站在这个大的节点上,代理工作者只有具有了前观后瞻的视野和比较广阔的知识面才能够胜任。这就要求代理工作者具有较为全面的业务知识,不仅是招投标知识,而且在造价、合同、设计、监理乃至前期工作等方面都能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以上所述的程序性工作和技术性工作在实践工作中并不是单独存在的,而是融合在整个招标代理工作中贯穿于招标代理服务的始终。特别是在一些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重大规定出台时,招标代理人员一方面要及时与招标单位联系沟通,取得招标单位的信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进展;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快理解并能够熟练运用。下面结合当前的招投标代理工作形势,以近期出台的对招投标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三项政策为例,谈谈如何与招标单位做好协调工作。第一项政策是政府投资项目由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于招标工作是施工的前期工作,招标时所用的计价方式直接决定了工程款支付乃至结算的计价方式,对施工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方式也有很大影响,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计价方式的重大转变可能使得招标单位的内部对应产生一些压力,而做为招标代理单位应主动帮助其化解这些压力。这就需要招标代理单位在编制清单时吃透招标图纸内容、掌握工艺流程,对不明处及时与招标单位和设计方联系,尽量完善对工程内容和工程特征的描述,不给投资控制和结算留下隐患。当然如果招标代理单位有资质、有能力,同时承接了同一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结算审计工作,那么对于招标单位的工程管理是非常有利的。这也需要招标代理单位在做好代理工作的前提下去努力争取。
第二项政策是取消了公开招标时招标单位的推荐权。辨证的看,一些招标单位对此项政策有异议是有一定道理的,在长期的工程配合中,招标单位与其拟推荐单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默契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分期建造的项目,已入场单位的临时生活办公设施、安全文明设施、施工道路、围墙等可以为后期所用,切实地减少了工程费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施工场地,缩短了工程工期。然而默契的合作关系常常成为腐败孳生的温床,出于多方面原因招标单位的推荐权被取消了。招标代理单位在向招标单位解释政策的同时,应向其说明公平竞争对所有投标单位是一视同仁的,只要商务标有竞争性、技术标完善且有针对性,哪一家投标单位都有中标希望。而且如果采用全入围法确定投标单位的话,可以使竞争显得更加充分,最终对政府财政和招标单位都是有利的。
第三项政策是采用了“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标底在评标时不再占有权数,因此许多招标单位感到对中标价难以控制,担心有投标单位以低价中标后再在施工过程中以各种各样的手法索赔,而繁多的索赔不可避免地影响工程的顺利进展。之所以招标单位会有上述想法,一方面是把注意力放在了“合理最低价”中的“最低价”上,忽视了其前的定义词“合理”;另一方面,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企业成本价确实定义略显模糊,难以实际测算。这也同时给招标代理单位提出了服务要求,加强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分析成为一项并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无论是采用定额计价方式还是国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代理人员应对各投标单位,特别是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单位的商务标进行预先分析。认真对其中的人材机单价、取费费率、措施费报价明细等进行拆分比较,一旦发现不合理项应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询标等方式废标或调整,力争把不合理低报价阻挡在评标阶段。
以上所举的三个例子仅是招标代理工作中很小一部分工作,然而在其他工作中,只要招标代理人员本着诚实服务的原则,规范好程序性工作,完善好技术性工作,做好与招标单位的协调工作是水到渠成的。而得到招标单位的信赖和支持是圆满完成招标代理工作的前提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