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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

大律师网 2017-03-09    人已阅读
导读:【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方面的一个突破,足我国婚姻法的—个重大进展。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方面的一个突破,足我国婚姻法的—个重大进展。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制度,下面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违法行为的范围、主体范围等问题作一讨论。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根据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没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离婚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协议离婚,是离婚双方就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数额进行约定,无约定的,也不表示无过错方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协议生效后,无过错方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诉讼离婚主要足借助司法手段解决离婚纠纷,无过错方应当在起诉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视为放弃权利。如果尤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应在一审时提山;如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清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若经法院调解无效,当事人可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此外,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入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即上述两类案件,不适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以诉讼离婚为前置条件。

违法行为的范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虽然是离婚的一个法律后果,但它对离婚并不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将引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规定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这意味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违法行为的有阳性。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所称过错具有特定的含义,它不是一种主观的过错,而是一种客观行为的过错,即行为人实施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行为。就是说,能够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是法定的,过错的概念是特定的⑧。

1.重婚行为

重婚行为,是指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也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以补偿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重婚者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或经济上的损失,不能是精神损害赔偿损失,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对由于重婚行为而造成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以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违背配偶的忠实义务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是有配偶者,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此行为。其次,行为人应当是与他人同居,即应当是在一起共同生活、起居、餐饮,并进行性行为。同时,该行为还应该是持续一定的时间,而不仅仅是一、两次。但这种同居,不一定要求以夫妻身份相称,而只是在—起共同生活即可。再次,大妻离婚是山此种行为引起或主要由此种行为引起。换言之,如果没有造成离婚,则不构成此种违法行为,也不必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⑨。

3.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对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的一种侵权行为。其既侵犯了婚姻法上的配偶一方的利益,也侵犯了配偶的健康权或身体权。如果实施暴力造成配偶—方受到伤害达到了轻伤的程度,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犯罪。由此造成离婚的,受害人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民法理论,该侵权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竟合,受害人可以选择一个诉因起诉,是选择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进行诉讼,还是选择侵害健康权或身体权进行诉讼,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实践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诉讼,吏容易实现精神损害赔偿⑩。

4.虐待、遗弃行为

虐待是指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对配偶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该行为如果是经常性的,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如因此而离婚的,受害方配偶可在刑事诉讼以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另外,虐待配偶者,有些是与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是一样的,这也就构成了请求权的法律竟合,可由受害人选择诉因进行诉讼。如果虐待配偶者的行为是没有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相竞合,则是独立的侵权行为,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配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遗弃配偶者,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该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如果导致离婚的,受害人可另行提起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而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配偶一方的行为构成遗弃并由此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主体的范围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因配偶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而遭受损害的另一方配偶。义务主体,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但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看出,过错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仅仅是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配偶请求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义务主体为实施者是毫无疑问的,但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赔偿义务主体除了当事人一方之外就不包括与配偶重婚、同居的第三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排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责任。但根据民法的侵权理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而要求损害赔偿,是完全可以向重婚和同居的对方请求损害赔偿的,因为重婚及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他们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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