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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预付式消费的可供借鉴

大律师网 2017-03-1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外对预付式消费的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制 从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看,当前国际市场上预付式行业体系日渐成熟,应用范围日益广泛。据统计显示,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规模已达万亿美元,尤其是在一些发

【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外对预付式消费的可供借鉴的相关规制

从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看,当前国际市场上预付式行业体系日渐成熟,应用范围日益广泛。据统计显示,全球预付式消费市场规模已达万亿美元,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与地区中,与预付式消费类似的代币票券的发行与规制已基本成熟,考察这些国家与地区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及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是预付式消费使用最普遍的的国家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使用及监管作出明确规定。《预付式证票规制法》及其施行法、保证金规则等构成了日本预付式证票的法律规制体系。总的来说,这个体系由“申报登记制度”、“地位继承制度”、“监督与发行协会制度”、“保证金制度”构成。该体系对预付式证票的发行主体、使用方法、监督管理等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地位继承制度和保证金制度。

所谓地位继承制度,是指发行人让渡与预付式证票发行有关的全部业务时,或涉及发行人的合并、分立和自然人的继承时,该业务的受让人或合并、分立后产生的新法人,继承原预付式证票发行人的地位。

保证金制度是指发行人在基准日之时所发行的证票凡未使用余额超过法定金额(一般为1000万日元)的,应在基准日第二日起2个月内将相当于余额二分之一以上的金额作为发行保证金委托距离主营业所最近的提存机关保管,并向内阁总理大臣报告的一种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自1992年开始首次发行预付式消费类卡或卷以来,目前已将预付式消费类卡式购物卡纳入契约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和监管。2006年10月发布的《零售业等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公告,全面规范零售服务业的礼券发售。此外台湾《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通过对准入机构的控制、资金规模的限定、保证金的缴存等来规制预付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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