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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3-11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招投标活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良好的监督机制,应该是招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想违规而不能、不敢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如违规后,将面临关门的危机。而现在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违规成本低,使得

【招投标】招投标活动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良好的监督机制,应该是招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想违规而不能、不敢违规,招标代理机构如违规后,将面临关门的危机。而现在的招投标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到位,违规成本低,使得“虚假招标”的现象屡禁不绝。

在招投标实施中,有两个主体,一个是招标人,一个是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对招标人的监督上面已经论述过,下面主要论述对招标活动的监督制度。招标活动的实施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些地方、行业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

监督主体是谁

国务院颁发的《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对于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按照这段话的理解就是,一个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要接受多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例如,工业项目招标,在招标活动中要接受发改委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中土建施工、设备安装招标,还要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中的进口设备招标,还要接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果是该工程的货物采购、勘察设计招标,还要接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此多的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将相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措施落实到实处。

某些招标环节难以有效监督

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制定的任何评标办法,都是由评标专家去具体操作。《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专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就是专家吗谁去确定某人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因为专家是评标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是评标工作的关键,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个人品德决定了评标结果,因此,对评标专家的认定应由一个权威机构来评判,不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说了算。另外,在实际招标中,专家如何抽取一般的情况是,房屋建筑类项目的评标专家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库中抽取,进口设备招标的评标专家从商务部所管理的国际招标网站上抽取,其他类招标的评标专家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由于专家库是按行业或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划分的,专家面窄,人数少,被抽取的机率较高,容易和招标代理机构建立“朋友”关系。另外,由于专家库的专家是兼职的,没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评标委员会又是临时机构,评完标就解散了,对评委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所以,评委在评标时,大多是按照招标人的意思去评标,很难真正的为建设项目去把关。

监督力量不足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招投标执法监督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业投资项目较多,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难以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一是人员数量不足,项目多,人员少,难以覆盖全面;二是监督人员的专业水平不够,难以发现招标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招标投标管理各行业各部门纵横交错,都有各自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如果不是长期从事这个行业,很难搞得很明白。现在大多数建设项目都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招标代理机构长期从事招标,对国家关于招标投标的一些政策掌握的相对比较清楚,对招标文件、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评标报告组织的比较严密,违规的事情一般不会漏出破绽,如果不是事前、事中监督,靠事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

投诉制度不合理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招投标投诉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进口设备的招投标投诉由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负责,其它招投标投诉受理单位应该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到底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哪一个具体部门,别说投标企业不清楚,有些招标代理机构都搞不清楚。

关于投诉制度的要求,也制约了投标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积极性,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有些投标人掌握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违规的证据,有些投标人只是通过一些现象感觉招标有问题,难以有确凿的事实证据,需要相关人员调查才能知道是否存在违规,按现行的规定,没有证据就不能受理。另外,投标人在投诉时,投标人的身份都是公开的,不管投诉结果如何,投诉人在这一行业或地区下次再投标时,势必影响中标率。

招标投制度上还有其它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在此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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