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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咨询

大律师网 2017-03-11    人已阅读
导读:工伤赔偿请求权由职工基于工伤事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原则上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

工伤赔偿请求权由职工基于工伤事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张,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原则上不考虑职工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补偿,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

法律咨询: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的咨询

律师解答: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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