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

大律师网 2017-03-12    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关于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的承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如果物的担保是由主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对其担保的全部债权承担责任。

案情

2002年12月31日,蓝潮集团公司(简称蓝潮公司)向中行汉中分行借款5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3年10月15日。汉江物产公司(简称汉江公司)为上述借款中的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2年。蓝潮房地产公司以其两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抵押。2003年6月13日,蓝潮公司再向中行汉中分行借款490万元,约定偿还日期为2003年10月15日。汉江公司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蓝潮公司以其所有的国贸大厦主楼17层提供抵押。两笔贷款合计990万元,逾期后蓝潮公司均未偿还本息。

2004年6月25日,中行汉中分行与信达西安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西安办。同日,中行汉中分行向蓝潮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信达公司西安办于2004年11月11日、2006年6月18日、2008年5月30日在陕西日报刊登催收通知,向主债务人及担保人主张权利。

裁判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潮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因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汉江公司的保证责任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担责。故判决:由蓝潮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如蓝潮公司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信达西安办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信达西安办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信达西安办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关于保证责任的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2009年12月9日,法院判决:维持原审关于主债务人清偿责任及债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撤销原审关于驳回信达西安办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保证人汉江公司对500万元借款本息中的3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490万元借款本息经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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