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法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
律师解答:
国家规定给离退休人员增发补贴或者提高离退休待遇,高于调整金额的,按国家规定发给;低于调整金额的,按调整金额发给。
第四十五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委托代发。
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
第四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构成:(一)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及运营收益;(三)滞纳金;(四)各种捐赠;(五)政府拨给的资金;(六)其他可以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一)支付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支付纳入社会统筹范围的被保险人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由政府拨补。
第四十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办法。
第五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
五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不按期缴纳、拒缴、漏缴或者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于第一款的原因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企业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三条以欺诈手段多领、冒领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其全部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被保险人的养老保险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基金专户的;(三)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四)擅自调整企业和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五)不按规定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六)违反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七)利用经办养老保险事务之便,为本单位或者本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