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3]2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宁波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行,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三条 市评标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中心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全市和省内外征聘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入选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评标专家资格经市招标办初审后,报市招投标领导小组认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由市招标办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第四条 中心工作机构负责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记录评标专家业绩、信誉等相关信息。分专业建立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市招标办负责定期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进行综合评审考核。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聘。
因情况特殊或因项目需要,由招标人申请,经市招标办批准,可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招标办核准,可以由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其他专业单位直接聘请。
第七条 违反第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在评标前24小时内选聘,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在中心工作机构专职人员的指导下负责选聘工作,选聘程序如下:
招标人向中心工作机构办理评标专家选聘手续,提出项目评标专家的总人数、专业组成及选聘人数意见,并填妥《专家选聘通知单》。
招标人代表、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凭《专家选聘通知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按规定程序启动评标专家随机选聘系统,输入评标专家的专业特长、区域,系统随机产生符合评标要求的所有专家代码。
招标人代表按聘用专家数的2-3倍在电脑上随机选择专家代码,打印出备选评标专家的名单,包括姓氏、专业/特长、职称/职务、性别、联系电话等。凡与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与招标人、投标人有行政管辖关系的备选评标专家应予删除,选聘专家不得同属一个单位。
招标人代表按备选专家名单,当即在专家选聘室按规范用语用专用电话依次联系落实评标专家,通知评标内容、专业、时间和地点。联系时不得告知评标项目及法人名称,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另行选聘。如已落实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时,可重复上述步骤,再次选聘,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专职人员将已落实的评标专家转入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名单。
对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专家,应认真记录缺席理由。
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打印出该招标项目全体评标专家名单,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分别签字,密封保留在专家选聘室。待评标开始时,招标人代表到专家选聘室核对密封名单底稿后,由专职人员打印出完整的评标专家名单交招标人代表保存,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代表、专家选聘室专职人员和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外传评标专家的任何情况,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行业监督机构和市招投标中心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选聘室。
行业监督机构代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及时阻止违规行为,监督记录应报市招标办备案。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热心于社会服务,具有热心为招标投标工作服务的精神。
熟悉评标项目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相关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市招标办的监督和管理。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高级职称;
2.取得中级职称满5年;
3.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大师级的或公认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
没有犯罪史和被取消评标资格史。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文件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评审意见。
排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不正当干预,独立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
参加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