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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实务

大律师网 2017-03-14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实务 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必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搜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对方

【人身损害赔偿案】环境侵权案件的证据实务

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往往必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必须搜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使自己的主张成立,而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在对方拿不出充分证据时,就可以观点成立。

举证责任的分担

按照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要使自己的诉讼主张成立,必须举出被告违法、原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后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要让处在不懂技术的受害人罗列被告从事了怎样的侵害行为、侵害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侵害人主观上的态度,将是十分的困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我国已经确立了环境侵权诉讼的被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代理律师在证据实务中的责任

司法解释在立法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仍然要重视侵权事实和与因果关系相关的证据,不能忽视。因此不论律师是代理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1.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有关的视听资料、照片等;

2.证明污染损失的证据。包括动、植物和其他财物的损失数量、权威机构的市场价格证明、鉴定机构的定损;人体伤害的病历、鉴定报告、医药费票据等;

3.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一方面要考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鉴定机构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全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

审查证据的实务

除了一般性的原则,在审查环境案件的证据过程中要注意把握以下两个环节:

一是要高度重视证据取得的程序,尤其要注意有关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取得的程序。比如在看一个监测结果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时,最主要的是要卡其监测是否按照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的监测,包括取样、样品的保存、化验、分析、报告等都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违反规定所做的监测、检测报告便不能成为有效的证据。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也必须是规定的仪器、设备;纳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计量检定证书。

二是要高度重视损害结果的实际数额。一般说来,污染事件发生后,被告通常会极力否认其污染责任和因果关系,而不注意对损失大小证据的搜集和核实,因此在责任或因果关系确定的前提下,其就赔偿数额的抗辩往往失去了主动权,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要非常注意这个环节。另外,受害人往往会夸大损失的程度,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但又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细心审查实际损失和可能成立的间接损失,避免在法庭上丧失庭审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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