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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观点保险赔偿金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大律师网 2017-03-14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具体参考《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8年第3集 总第35集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部署和要求,我庭对涉交强险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赶往6个中院和13个基层法院,召开了由办案法官、保险公司、律师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在综合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现总结汇报如下:

  

  十一、关于赔偿金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调研中,部分保险公司反映,有些法院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时,数额大大超过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限额。如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为5万元,法院却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20万元,而且还要保险公司承担有关执行费用。我们认为,应当规范对保险赔偿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考虑到保险公司承担的是限额责任,因此,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标的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保险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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