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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严格责任归责不统一的分析与完善建议是什么

大律师网 2017-03-17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对我国严格责

产品责任,又称为制品责任,它是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产品制造者、销售商、修配者或承运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网友提问:对我国严格责任归责不统一的分析与完善建议是什么

律师解答:

虽然我国在产品责任方面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然而这一归责原则在产品责任法律群中却有不统一之处,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第42条之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的冲突。

相关法律知识:《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了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而《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很显然依照该条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与《民法通则》第122条中销售者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若因产品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受到损害,受害人向销售者请求赔偿时,援引《产品质量法》则受害人必须负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而援引《民法通则》则不然,这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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