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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大律师网 2017-03-18    人已阅读
导读:【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精神世界的安稳与幸福,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求开始出现并不断提高。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各国尚无统一的隐私权的定义。2009

【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随着人类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精神世界的安稳与幸福,对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求开始出现并不断提高。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各国尚无统一的隐私权的定义。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隐私权”首次以独立民事权益形式出现在了我国的法律层面上,但是,该法并未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等做详细界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保护范围,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消费者的隐私权纳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

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也称金融隐私权,是一个源自西方的概念,英文为“Pinancial Privacy”,是一种特殊的资料权,指个人控制收集、揭露和使用关于其本人金融交易或事务的权利。在绝大多数的传统交易中,经营者不知道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也同样能完成交易,因此,特殊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必要性并不大;但是,在现代金融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金融行业与人们生活的息息相关性使特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成为必要。相互信任与信息交流是金融业存在的前提,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掌握金融消费者不愿意公之于众的隐私信息,如在银行存款时,存款银行必然掌握存款人的姓名、住址及存款金额等等各种私人信息。不特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不仅可能会导致金融消费者相关权益遭受损害的结果,更必然会因此损害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危害金融业的发展。

对于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的保护,目前存在两种主要的保护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个别保护模式,其以预防损害而不是保证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控制权为原则,在金融消费者的隐私可能受到侵害的行业和程序中进行重点保护,兼顾金融行业与金融消费者个人的利益。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综合保护模式,注重对于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制度,相关制度的出发点不是对金融隐私权之权利主体的保护,而是侧重关注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获得金融消费者金融信用和交易信息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应在相关法律中对金融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具体权能作出明确的界定,确定金融机构的隐私保护义务和保密例外条款,完善金融隐私侵权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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