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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围标的原因

大律师网 2017-03-18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造成围标的原因 对围标的博弈分析。投标方和招标方勾结进行围标,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国家直接投资的项目招投标中或以国家财政拨款的项目进行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行贿等不正当形式与其进行串通

【招投标】造成围标的原因

对围标的博弈分析。投标方和招标方勾结进行围标,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国家直接投资的项目招投标中或以国家财政拨款的项目进行的招投标中。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单位行贿等不正当形式与其进行串通合谋,以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大量浪费社会资源为代价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多年来,建筑市场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绝大多数企业都面临因生产任务不足被迫放空施工能力的状况。这种“狼多肉少”的供需关系,让建筑企业变得饥不择食。建筑企业要拿到活,就必须打点好各方“神圣”,通过送红包、给回扣来争夺工程,这导致几乎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商业贿赂。从表面看,多数建设工程项目都是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施工企业的,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非常公正。实际上这些表面文章都是做给外人看的,表面公开、公平,但其背后却是黑幕重重。通常希望中标的建筑企业为达到目的,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假围标一举中标。

假围标通常是这样运作的:内定中标的企业事先早已经把甲方,也就是发包方关键人物搞定,这是所有工序中最重要的一环。红包、礼品、购物卡、借考察之名出国旅游都是商业行贿的“常规武器”。行贿的力度通常视项目预算总额的大小和发包方付款的稳妥程度而定,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大工程最受欢迎,因为这些项目基本不会出现垫资和拖欠的事情,而且油水很大。对这类项目,建筑企业的公关力度会非常大,有的项目甚至会从立项、研究、批复等环节入手,一盯就是几年,光前期公关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当然,一般建筑企业都有这笔固定开销。有钱能使鬼推磨,公关的力度到了,发包方满意了,项目也就八九不离十了。

围标现象的出现绝非偶然。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围标串标的处罚措施,但围标串标现象却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1.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投机分子有机可乘。从法制环境看,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但不配套、不细致、不严谨也不可否认。这就给不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了投标人之间串标是受到处罚的情形之一,但却没有明确如何认定串标。再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串通投标行为规定了处罚办法,但人为掌握的空间大,定义也不明确。比如,处罚对象从规定上分析应是所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但一般情况下,串通不成功是不会受到处罚的,受罚的只是中标者。又如,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何为“情节严重”没有具体规定。

2.违规成本过低。围标串标不仅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还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但现行法律的量刑却太轻了。《招标投标法》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违规所得。《政府采购法》第72条、第77条及《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的对串标人的处罚主要都是经济处罚,刑事责任的追究应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最多也只能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实践中,有的招标项目动辄几千万甚至是上亿元,串标一次就会有上千万元或更多的“超额”利润,绝对堪称“一本万利”,这就难免有投标人“前仆后继”去铤而走险了。

3.多头监管,权责难明。为了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也积极介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有的招标代理机构还积极引入了招标公证。但实践中,却存在着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等问题。监督部门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这就难免“大家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情形出现,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

4.大环境中诚信缺失。串标这种投机行为之所以存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其原因之一。比如出现过评标结果出来后,招标人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事。由于大环境中的诚信问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过程中的不良、不法行为也就在所难免,串标只是其一。作为串标的行为主体,投标企业内部管理落后,注重短期行为而不是长期效益,忽视诚信建设,加之对失信现象目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惩戒体系,一些企业屡屡“闯红灯”也就不足为怪了。

5.招标操作不够科学。据一些经常参与评标的专家介绍,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不能有效遏制串标等,都会导致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如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投标单位往往是一个系统的多家企业参加。他们虽然都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由于行政体系问题彼此还存在某种关联,业务配合密切,人员相互熟悉。想要串标,十分方便。如何防止又不违法,招标人就要多想办法,资质审查要严,预防措施要有针对性,评标专家也应格外注意。

6.围标的原因还有:一是承包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通过围标提高报价,一旦成功即可获得高额利润;二是建筑市场上有“寻租”行为,明招暗定的现象比比皆是;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失控或越轨后导致以包代管,或允许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从而多家挂靠行为成为可能;四是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施工企业无路可走,存在陪标潜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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