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首先,人是质检机构进行各项活动的主体,在“产品”形成前后,无论抽样还是正是检验,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验工作的质量,也影响其“产品”质量。按照ISO/IEC25指南6.1,6.2 条规定:“检验实验室应有足够的人员, 这些人员应受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能得到及时的培训”。人员素质的高低,是确保报告质量的重要因素。对人员除要进行业务,技术方面的培训外,还应进行思想道德、政治、政策和法制观念方面的教育,以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其次,要加强实验环境的仪器设备的管理,ISO/IEC25指南7.2条规定:“检验所处的环境不应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或对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产生不利的影响。”ISO/IEC25指南8.1 和9.1条又规定:“实验室应配备进行正确校准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凡对检验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验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校准或检定。检验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由有一定精度的仪器设备进行,环境条件和仪器设备是检验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缺少这些条件,检验就无从进行,也不可能形成我们的“产品”。因此,在检验工作中,必须按检验方法标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时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要注意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标准化》将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按其约束性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原来的一些地方性企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相继作废。《标准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行业质量分等及验收细则,统检细则,产品质量指标,视同强制性标准,须强制执行,其它生产依据(已备案生效的企业标准、有效的产品图样和说明书等)在确认正在用于组织生产时,须强制性执行;严于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推荐性标准及有效的购销合同书须经企业同意后方可采用。目前企业使用的标准较过去灵活性大增,企业标准数量相对增加。同一产品,不同企业标准的要求也不一样,这就给质检机构的检验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给正确选择标准增加了许多难度。有的企业标准虽经“备案”,并在其产品标识上明示执行,但该企业标准的指标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我们在检验工作中就不得采用该无效的企业标准。如我所在抽检工作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复混肥产品,明示采用其企业标准,经我所复核,该企业标准虽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但其质量指标低于GB15063《复混肥》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我所在执行监督抽检该产品时,就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来作为判定的依据,因此,必须选择正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标准以保证检验工作和检验报告的质量。正确选择标准的一般原则是:首先选择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强制性标准时时,应选择被检产品采用的行业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若上述两种情况都没有,则应选择被检产品生产企业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这是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型产品的其它企业的标准不能做为检验的依据。
第四,对检验报告形成的全过程制定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如保证所抽样的具有代表性的抽样管理制度;保证样品质量状态不发生变化,不丢失、不出差错的样品保管制度;保证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操作符合规范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等,并将制度写入《质量管理手册》中。这些都是质检机构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检验报告质量的重要基础,认真执行这科学、严格的制度,是提高报告质量的基本保证。
第五,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时,还应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在实践中,主要应留心如下几个问题:
1.原始记录:包括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 应保证真实可靠,原始记录不应是重新抄正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要尽量采用统一的推荐格式。记录中涉及到受检单位、生产单位、产(商)品名称应采用规范化的全称. 象样品名称"蒙古王酒"不得写为“蒙古王”,“飞机玩具”不得写成“飞机”。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的修改,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修改方法。如书写错误需要更改时是在差错处划一横线,正确的记录写在差错处附近,并加盖更改专用章。
2.计量单位的使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注意几个原则:一是优先采用符号原则,二是计量单位的汉字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使用原则,三是计量单位汉字名称与符号不能混用原则。
3.数据处理: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 一般可按照 G B 1 2 5 0 - 1 9 8 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和G B 8 1 7 0 - 1 9 8 7 《数据修改的规则》两标准要求进行处理,并注意特殊数据的处理方法。
4.检验结果与检验结论:当检验结果中的实测值与标准值相当接近,但按全数值的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均判为不合格时,为慎重起见,应按同一条件重测几次,取其平均值;或使用其它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查其复现性程度。根据检验结果,依据采用的有关标准准确地为受检样品下检验结论。对委托单位送检的样品下结论可以写成“该样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没有全项目检验时,可以写为“该样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对质检机构亲临现场随机抽取的样品下结论时可以写"该批产品本次抽检合格",若受检产品采用推荐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时,可写成"该批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若上述结论被判为“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指明不合格的项目。这样可以使阅读报告的人员能清晰地理解检验结论。
5.检验报告标志与用章问题: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检验能力经计量认证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C M A 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C A L 标志,这是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检验报告中有关人员应签字,或用其印鉴盖章,不得使用代号或代码章,以证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完善质量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制度。根据I S O / I E C 2 5 指南5 . 3 条规定,“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当审核中发现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已经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我们可以在一定周期内抽查一定数量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及与其有关的原始记录、抽样单、审批手续等进行评审,及时发现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数据错误或结论错误的信息通知委托方,以减少对委托方的损失。同时,我们要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不断提高检验报告质量和检验工作质量。
第七,建立数据比对制度。评审检验报告制度重点是对检验工作程序、方法、数据处理及报告的表述、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而数据比对制度重点是对"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检查。它是将同一样品的某些指标由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人员或采用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比较其数据的差异,进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一种方法。主要参照ISO/IEC25指南5.6( b )( e )( d ) 条的规定,“参加能力比对试验和其它实验室间的比对”。“对保留样品的再检验”。“用相同或不同的方法进行重复检验”。
第八,定期或不定期收集企业及有关单位对检验工作的反映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