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围标行为防范机制的建议
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投标制度存在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在不断改革以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过程存在的问题已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我国招投标尚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市场经济条件尚未成熟,法制体系还不完善,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市场体制、企业体制的改革只涉及皮毛,招标投标运作模式还有待优化,而且将来还会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剖析存在的差距、不足和成因条件,总结和提取吸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强化我市的制度体系、市场机制,诚信体系、监管体系的建设,才能在根本上遏止围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认为遏止围标行为,应着重从以下四方面着手:
完善法制建设
1、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立法上还存在条文不具体、操作性不强等明显的缺陷,不仅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也容易导致出现执法者的长官意志,造成守法与执法困惑。因此,我们在制定下一步的政策法规时,应当同步出台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避免出现不清晰或容易引起歧异的条文,让守法者和执法者清晰懂得如何去守法或执法。
2、补充完善法制上的缺失
一是要确立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定位与职能定位,明确应当进场交易的范围与标准,严禁场外交易行为,通过规范场内运作,填补管理上的间隙,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对招标投标管理的功能和作用。
二是制定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关罚则,明确围标、串标的表现形式和事实认定标准,解决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依据不足等问题。
三是制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或工作操守,最大程度地制约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利用工作便利,随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协助围标串标行为发生的可能。
3、制定严厉的惩处手段和措施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明确围标行为的犯罪事实定性,提高对围标行为的量刑和惩罚标准,增大违法的成本和将面临的严惩后果,使违法者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激活市场运行机制
1、改革国有投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投资体制的产权不清晰,导致国有资产缺乏明确具体的出资者和直接的责任主体,权、责、利不完整、不对称,容易诱发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国有投资管理体制,把国有投资体制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出资人的职能分离,改变产权结构单一而造成的投资体制僵化,通过专业化项目管理体制的运行和完善,建立起明确有效的责任制度,把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落到实处,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运用市场经济学原理,真正盘活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2、改革建筑业资质管理制度
依靠资质的市场准入制度是我国建筑业的特色,但在建筑业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具有浓厚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资质管理模式已明显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求,引致当今建筑市场出现大量有能力无资质和有资质无能力的企业存在,导致违法挂靠、围标串标充斥市场,使建筑市场陷入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困境,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因此,要逐步改变我国目前这种资质管理体制,取消市场的行政准入制度,依靠实力、诚信、担保、保险等市场机制形成符合建筑市场实际需要的自然准入壁垒,全面开放市场,营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平台。
3、加快建筑企业改革转制的步伐
目前绝大部分被挂靠者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主要是历史与体制遗留问题较多,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削弱和蚕食。从长远的角度看,要深化国有建筑企业改革必须以体制改革着手,只有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体制,最终让国有资本从竞争力不强的建筑企业中逐步退出,同时,也可借机大力培育和推进建筑业的二级市场劳务分包市场,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规律,促进建筑企业重视加强自身的建设,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挂靠市场的需求供给,有效解决因为挂靠而产生的围标行为。
4、建立和健全市场诚信体系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诚信机制是规范市场运作,遏止围标串标行为的强有力措施,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秩序和遏制围标现象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我们必须加大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按照“政府启动、市场运作、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分阶段实施,最终实现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评价标准、信用法规体系、信用奖惩机制的“四个统一”。当前应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统一部署,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目前我市的信用体系,基本是以各行业、各地区根据各自需要来组织建设,既没有相互间的互通,也浪费了社会资源,更达不到市场运行的需求。因此,我市的建筑市场的信体系建设,应借鉴苏州等地的经验,以政府统一牵头带动,以有形建筑市场为依托,各行业、各部门予以协助配合,制定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规划和信用评价标准,充分利用已有信用信息系统,逐步解决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兼容共享问题,并逐步实现区域及至全国联网。
二是建立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的信用评价标准。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缺少统一科学信用评定标准和制度,导致一些信用好的企业未能在竞争中得益,而一些本来信用缺失的建筑企业,却能够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因此,各行业、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引导信用行业制度制订工作,本着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诚信标准。同时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信息,实现信用信息的专业化、标准化和市场化。
三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的征信体系。目前我市的信用信息来源五花八门,信用评定的机构繁多,运作还不规范,也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现阶段,我们应先以政府带动为主,尽快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同业信用自律系统和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的社会信用服务系统,形成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庞大的、公正的、权威的市场信用征信体系。
四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目前在工程建设整个过程还有许多环节信息数据收集不完整,造成信息资源的缺失。因此,应以工程对象为单位,建立从工程立项、规划报建、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工程建设、工程分包、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档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部门管理职能以及信用体系的功能作用,充分应用电子综合监管平台,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所涉及的企业、个人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将工程建设过程的各种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将其信用状况与市场准入挂钩,向全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使不守信用的企业、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实现有形市场和施工现场真正联动。
5、完善市场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是约束工程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行为,实行担保制度是建设主要保障措施。
一是完善建设工程担保管理法规。199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要确定了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的担保模式,但建设工程的担保尚缺乏相应的与之配套的实施制度。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工程担保的法规体系及其相配套的信用体系、风险控制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大力推进工程担保制度。
二是积极培育建设工程担保主体。由于建设工程投资相对较大,由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担保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担保主体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利用他们丰富的专业经验对担保人进行监督和管理,减少自身的风险和完善担保市场。
三是实行双向担保。中标人给业主提供担保的同时,也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等方面的支付担保,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是实行工程款付款担保。承包商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时,承包商同时提供付款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支付分包商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民工工资,避免业主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管理上的负担,同时也保证了工人、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利益。
五是借鉴深圳等地经验,对招标工程的履约担保实行差额担保,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或招标控制价的差额有多少,投标人就要提供相等的担保,有效防止恶性价格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