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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家状告临摹者获赔3.5万

大律师网 2017-03-20    人已阅读
导读:擅自将雕塑家的雕塑作品临摹成油画,并将其用做经营性宣传图片,北京苏西黄咖啡屋有限公司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雕塑家李象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据了解,李象群创作的雕塑作品曾在中国

擅自将雕塑家的雕塑作品临摹成油画,并将其用做经营性宣传图片,北京苏西黄咖啡屋有限公司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雕塑家李象群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万元。

据了解,李象群创作的雕塑作品曾在中国体育美术展览中获得特等奖、一等奖,在2002中国北京 国际城市雕塑艺术展中荣获优秀奖,并被中国美术大事记编委会收藏。李象群还被评为“第二届北京朝阳文化创意产业精英榜”精英人物。

2006年至2008年,李象群分两阶段创作了雕塑作品《堆云 堆雪》。2008年7月,上述作品参加了第三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李象群还在其个人工作室的画册和个人网站上刊登了上述作品的照片。

2008年12月,苏西黄公司在《中国之翼》杂志上刊登了“苏西黄俱乐部”广告,广告所附的图片中显示的人物形象在视觉上与《堆云 堆雪》雕塑的人物形象基本相同。苏西黄公司称该图片是对其经营的苏西黄俱乐部内会员“VIP区”拍摄的照片,并出示了其该区域悬挂的油画。该油画与李象群的《堆云 堆雪》雕塑作品相比对,除尺寸、颜色及局部存在差异外,在人物的整体造型、姿势、神态、服饰搭配等方面基本相同。李象群表示其从未许可他人以油画方式复制其作品,上述油画上亦未显示李象群的署名。苏西黄公司提出上述油画是进行装饰施工时以800元的价格从潘家园旧货市场购买,但未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象群为涉案雕塑作品《堆云 堆雪》的作者,其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李象群涉案作品的表现形式是雕塑,而苏西黄公司使用形式为油画,虽然二者载体不同,但除了尺寸、颜色及局部的部分差异外,二者在人物的整体造型、姿势、神态、服饰搭配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故涉案油画构成对《堆云 堆雪》雕塑作品的复制。

对于苏西黄公司提出涉案油画为临摹作品,不构成对《堆云 堆雪》著作权侵犯的辩称,法院认为,首先,李象群表示从未许可他人以油画方式复制其作品,该油画上亦未显示李象群的署名;其次,虽然涉案油画与李象群的涉案作品存在部分差异,但在整体上仍构成对原作的再现,故对苏西黄公司的上述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同时,苏西黄公司作为上述油画的使用者,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油画的合法来源,故其提出的其只是临摹作品的持有者,使用涉案作品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苏西黄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将与涉案《堆云 堆雪》作品内容相同的油画作为装饰品使用,并在其广告宣传和网站上使用含有涉案油画照片的行为,侵犯了李象群对雕塑作品《堆云 堆雪》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依法判定苏西黄在《中国之翼》杂志上刊登声明,向李象群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李象群经济损失2.5万元和李象群为诉讼之处的合理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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