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大律师网 2017-03-21    人已阅读
导读: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

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4、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也不是毫无限制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相关咨询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