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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案件回复

大律师网 2017-03-21    人已阅读
导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 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 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 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 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 并无不当。

法释[20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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