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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3-22    人已阅读
导读:【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伤亡事故是民法界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一个现实性、实践性很强又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赔偿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伤亡事故是民法界一个重要研究课题,也是一个现实性、实践性很强又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赔偿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学校和司法机关。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教育界、司法界和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画上了重重的一笔。

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学校补充责任就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对于第三人造成其监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损害,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的直接责任人所能够承担的赔偿责任份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具有侵权补充责任的特点,但作为补充责任的一种,学校的补充责任也有自己的特征:

1、 学校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是违反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学校应当承担合理的学生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合理的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是指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对明显的、可能的或者可能预见的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事件所应给予的注意和应采取的合理有效的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预防措施。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致使他人侵害处于其监护下的学生,造成伤害,其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出现第三人造成其监护下的学生的损害,学校也不承担补充责任。

2、补充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学校。

不同类型的补充责任因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同,那么,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就不同。在学校对于在其监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第三人侵害责任中,其补充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学校。也就是说,当该类侵权责任发生时,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中相应的部分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学校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学校只对处于其监护下的学生由于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使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补充责任。

对于不是其监护下的学生的损害,学校或许承担其他责任但不承担这种类型的补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造成致害对象是其监护下的学生,并且在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

4、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侵权责任。

如果说直接侵权行为人能够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那么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或部分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就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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