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信托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是指与信托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从本法第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作为实施信托活动的主体,是本法的重点规范内容。本章共31条,对信托当事人的定义、范围和基本权利义务等做出了规定。在公益信托中,信托监察人也可视同信托当事人之一,因为本法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一节 委托人
本节内容提要
本节规定委托人的资格和权利。起草过程中,是否需要对委托人做出专门规定,存有不同看法。按照国外特别是英美的做法,一般未对委托人做出过多的规定,因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委托人是受益人之一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特别规定,否则,委托人基本上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不少同志提出,委托人将自有财产交付信托后即失去有关权利,不符合东方文化传统和习惯。考虑到这个实际情况,特设本节,共5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的资格: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的权利。具体见下文。
一、委托人的权利概述
归纳起来,本节规定的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当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贵、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时,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根据本法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委托人还享有以下权利:
1.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对信托财产实行强制执行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3.当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委托人可以做出处理决定。
4.对受托人的报酬,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减报酬数额。
5.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