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产生问题的对策
当前应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其配套政策,使之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以及建筑企业发展具备积极作用,是发改、建设、财政等管理部门当前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对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进行重点审核。当前建设项目普遍存在可行性研究深度不够、前期工作较粗、设计深度不够,概算内容不完整,存在缺项、漏项,导致实际执行时超概算;发改、建设、财政管理部门应对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进行重点审核,不应以核减造价控制概算指标为目的,既要防止概算费用编制过大,也要防止有意或无意的漏列和少列概算项目,加以合理控制;财政部门应对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筹措好资金,最大限度的满足工程进度支付需要,做到工程款按进度及时支付,以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各有关管理部门应把设计概算作为重点进行审核,对有的建设单位搞“钓鱼工程”,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估算时,故意压缩规模和投资,待项目立项开工后再调整的项目,应将隐匿未报的各项投资罗列整理出来,调整总概算,以加强事前控制。
2、完善评标方法,加强详细评审。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多因素综合评审,评标时应对投标人的信誉、纳税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贷币量化修正,避免出现“逆淘汰”,使那些缺乏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且风险控制力差、原本不具备竞争力的承包商没有竞标优势。
通过这种方式,促使企业重视管理和科技进步、重视品牌和信誉建设、实现强者愈强、劣者出局,创造优胜劣汰的企业竞争与成长环境,实现资源优化,推动我市建筑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3、设置科学合理的招投标警界限价。工程最低成本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即直接成本加管理费用、规费、税金等为警戒点设置。
4、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培训。熟悉现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如对主要材料的数量及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等设置各投标人平均值下浮幅度和标底下浮幅度。借助电子评标平台,电子评标系统可根据设置幅度值进行筛选,评标委员会根据电子评标系统筛选结果评审,对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数量和单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费用、总价等进行详细评审,评标专家可以根据系统筛选结果进行询标,评判是否低于成本价。而针对串标围标行为,通过在电子评标系统中设置各项数值的进行比对分析判定。在我省舟山、湖州等地实行的商务标详细评审,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5、针对围标、串标应在招标文件中增设置废标条款。一是几家投标单位标书编制内容相同;二是几家投标人标书类似,特别是编制风格,可找出几个关键相同点;三是总报价不一致,但编制的报价预算资料大体相同,以及材料价格取定相同;四是几个标书同时多次出现相同的错误;五是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六是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七是投标保证金出自同一单位的。
同时,要将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围标、串标、场外交易、报名后无故不参加开标的行为纳入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
6、规范招标文件,杜绝“霸王”条款。2008国标清单规范的实施,特别浙江省配套预算定额出台后,对招标文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往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如: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低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以压低工程造价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少算或项目特征描述不全,而要求包干的;以标底价作为制定标底的依据,但标底未按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导致标底价过低或过高的;如材料价格不按省市造价管理系统发布的同期价格执行的;任意更改强制性条文或按所谓的“非国标”清单组织招投标的。不得与国标强制性条文相抵触。
7、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对低价中标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加大对恶意压价,低价中标的企业的重点跟踪,对拖欠工人工资,拖欠材料款,造成经济矛盾,纠纷不断,影响社会稳定的违规企业,建立投标单位的信用平台。
8、加强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质量的管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工程有重大的影响,严格按照现行的计价规定进行招标控制价编制正确与否,可导致整个工程招标的成败。
目前我市咨询市场管理政出多头,行政上多头管理,外挂靠资质从事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无序竞争压级压价,编制人员素质也存在一些专业知识水平低下,处理能力差,职业道德修养低下,没有实际操作能力,理论与实际不能相结合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外挂靠资质从事编制人员不固定,工作较混乱,导致工程咨询成果失真,此外一些非工程招标、造价咨询专业人员也在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其法律意识淡薄,有时为个人私利而不惜违反建筑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压级压价承揽业务。这样,就造成整个建筑市场的混乱,影响建筑工程造价市场的正常秩序。建议各有关部门重点对外挂靠资质、不具备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格的人员进行个人执业资格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进入我市的咨询人员进行治理整顿。
9、加强招标文件、承包合同和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制度。对建设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对合同条款应进行认真推敲,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尤其是对造价有影响的条款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招标控制价和承包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的备案管理力度,建立合同履约日常检查机制,对建设资金的投入和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防范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工程出现劣质工程的风险,为上级决策部门提出合理的决策意见。
10、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服务造价咨询人员的力量,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一是明确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凡超过批准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特别要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尤其是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论证,造成超概算的按规定程序调整概算。必须建立分级审批和实施先报后批的制度。二是在工程实施阶段控制,要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的设计变更、签证审批制度。杜绝不负责的设计变更和“先干后变、先干后算”的现象;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尽量避免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签证,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对于不符合同主要条款、虚假不实、价格过高等不合法、不合理的签证单一律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造成损失的签证应追究当事人的失职行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明确工程管理主体,把建筑工程的管理与市场结合起来,确保工程管理在市场正常运行下进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必须加以明确,在对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既要避免“一手抓”的过分的政府行政干预,又要避免“两手撒”放任建筑工程造价市场的行为,改变管理观念,全面、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在保证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遏制“工程腐败”,减少损失浪费,谋求最大投资效益,对纳税人负责。事实上,要使政府投资项目健康发展,需要各个相关部门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改进管理方法、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唯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和避免政府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使“民心工程”体现民意,“实事工程”体现实效,“放心工程”让人放心,“阳光工程”充满“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