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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是否等同

大律师网 2017-03-23    人已阅读
导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不一定等同于赔偿比例。 由于以前的旧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比例不一定等同于赔偿比例。

由于以前的旧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至今很多人仍存在按责赔偿的错误观念。但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的部分,使用民法的过错概念,确立了推定过错归责原则。该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此可见,事故责任并不等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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