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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养老保险可随户口一同迁至外地

大律师网 2017-03-27    人已阅读
导读: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参保人群
  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提醒: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缴费标准
  最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将每年3月公布);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
  缴费时,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这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提醒:据初步测算,本市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大约接近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则会超过6000元。不过,具体标准市民需以本市3月底前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费时间
  4月1日起按年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延期缴费(即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标准。领取条件
  大龄缴费可自愿延期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或者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也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方法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保险待遇
  最低每月可享400多元
  据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初步测算,按最低缴费标准计算,在相关因素静态不变的情况下,参保者缴费满15年后,最低约可享受每月400多元的养老待遇。不过实际上,随着本市基础养老金的调整,以及其他缴费动态标准的变化,待遇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今后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银行每月15日前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享受养老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此外,区县经办机构会将当月应支付的死亡继承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死亡人员的专用存折。死亡人员亲属应到社保所开具《死亡继承金领取证明》,并持该证明到银行支取继承金并销户。
  保险转移
  保险可随户口迁往外埠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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