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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3-27    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巾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违

【人身损害赔偿案】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处理巾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侵权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和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违约之诉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同时也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医疗器械、日用品等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如餐饮、住宿等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判实践中产牛争议最多的是《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此条规定明确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调研中,多数法官认为,该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而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来调整。因为我国现在暂无侵权行为法,《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具体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因此,应当在充分体现民事实体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参照行政法规执行,不能将该条例作为法院判决的“引据法”。从我国立法的宗旨和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来看,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更有益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的终极目标,但是并不排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参照适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在赔偿方面提高了赔偿标准、延长了赔偿期限、增加了抽象损失的赔偿项目等,可操作性增强。但在调研中部分法官认为,泫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适用而作㈩的,其内容并未明确涉及到医疗事故的赔偿,并未涉及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该司法解释不适用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虽然《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过去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但是这里所指的过去的有关司法解释仪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执仃《民法通则》、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触电人身伤害赔偿及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四个方面的司法解样。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发布的《关十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仍然有效,所以医疗事故赔偿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是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接受记者提问时指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同时该负责人明确表示,医疗事故赔偿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的司法实践中,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调研中,多数法官们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就医疗事故的认定、处理、鉴定和赔偿制定的行政法规,当然适用于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但是,该条例系行政法规,只是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一个依据,而不是唯一依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典型的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是上位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下位法,前者的效力要高于后者的效力,两者发生冲突,当然要优先适用前者。基于以上的这些分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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