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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当归属的法律体系

大律师网 2017-03-28    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当归属的法律体系 对产品质量控制的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生产者自身的管理制度;因维护其他主体的权利,平衡利益,因而使生产者受约束的法律制度;具有命令功能,以惩罚作保障的法律制

【产品召回】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应当归属的法律体系

对产品质量控制的制度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生产者自身的管理制度;因维护其他主体的权利,平衡利益,因而使生产者受约束的法律制度;具有命令功能,以惩罚作保障的法律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属于公权力介入的命令式的制度,是居于最高层次中的制度。有的学者将该体系称作金字塔模式的制度体系。“根据对公共安全活动中的利益分析,我们得出控制利益冲突的金字塔模式,处于金字塔最底部的是企业和公共管理部门的自我控制,中间部分是调整利益冲突的制度创新体系、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和公共安全利益冲突的危机管理体系,最顶部是具有处罚功能的命令管制体系和公共安全科技创新体系,形成控制利益冲突的微观和宏观管理机制”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由行政机关监督实施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协商性,这是该制度区别于民事法律制度和自治制度的显著特征。

而在处于顶端的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与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是与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最为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归属于哪个法律体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与产品质量法法律体系两者的立意是不同的。前者是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的,主要赋予消费者权利,并由消费者自己主张权利,私法意义更强一些;而后者是以产品质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为基础,由国家机关进行监管,公法意义更为浓厚。笔者认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归属于产品质量法体系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保护的“法益”。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保护的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与生产者相对应的消费者的利益。从施行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有比较成熟经验的欧美国家来看,产品召回的立法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而且这也是我国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以消费者权利为核心的范畴体系,以个体权利为基本点,难以涵盖公众利益的宏大话题。如果把其功能界定为私权的维护,似乎有悖于该制度的基本价值,也难以为公共利益的保护提供基础性制度支持。而产品质量法律体系通过政府监管产品质量,客观上达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的效果。而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需要第三方——政府的介入,通过公权力的强制实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嵌入”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更为合理。

责任形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责任基础是契约关系和侵权关系中的“默示担保”义务,“明示合同义务”;而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责任基础是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靠权利人的主张,力图实现稳定的秩序。如前论述,消费者与生产者相比,在信息知识掌握、经济实力方面处于劣势,在现实生活中甚至无法发现产品的缺陷,因此很难通过私权利的主张监督生产者维护产品质量。而产品质量责任,是公权力监管之下的责任。其目的是维护公众(the public)的安全,和产业发展与进步。责任形式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相对于私权利而言,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的责任行使更有力度,更具有效率。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本意。产品召回制度立法本意就是通过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改变原有的“失序”状态。而如果归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体系,那么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属于私法范畴,介入缺乏相应的前提。但是,如果召回制度归属于产品质量法律体系,既可以引入公权利,而且又会促进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过程中,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信息。使消费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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