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规范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是一项高度组织性、规范性、制度性及专业性的活动。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属于智力服务行业,是项目法人的参谋和助手。《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而作为地方招标投标条例则应对“专业力量”作出规范和界定。即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核定代理机构资质的基础上,地方有关部门则应加强对其专业人员的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颁发岗位资格证书。
作为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四方面条件:
1、具有复合型、多学科专业知识;
2、有招投标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处理能力;
3、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协调各方的沟通能力;
4、掌握和应用现代信息管理知识的能力。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资格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议省人大参照国家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条文,在地方招标投标条例中载明对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资格管理的规定。
建立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管理系统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体制改革的转变。招标投标当事人诚信管理系统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律三方面的约束,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
在政府监管方面,要对招标人的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监管制度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人合同执行的回访,建立投标人信用记录,在政府主办的专用网站上公布。及时披露有关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使其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应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防范机制,提高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以上这些工作应是地方招投标条例重点研究和着墨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