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周某生前与石某创作一本《生物遗传学》,并与春阳出版社签订图书想出版合同。石某认为这部著作是他和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他俩共同享有,现在周某去世,著作权就应该由其一人享有了。于是,他独得了出书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后,起诉石某侵犯了他们作为周某的继承人所应有的著作权。请问,周某的子女的起诉理由合理吗
律师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周某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相关全权利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后,其子女提出继承其著作权权利,石某不能拿独享该书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诉是合理的。
律师评析: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但在继承中其遵循的原则是与普通继承相一致的,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要比一般的作品保护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