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内涵

大律师网 2017-03-30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本来的意思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重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
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本来的意思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重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

  第一,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案件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本来的意思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重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与被诉的裁判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由于该结果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与义务,所以裁判结果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化,直接决定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变化;第二,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尚未开始,当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他人之间的诉讼已经终结,也不可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中的第三人必须是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中来。行政诉讼第三人并非原来就不能成为原告,但是他毕竟没有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他只能是参加别的主体之间的诉讼;第三,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人除了不能以本诉中的原告或被告作为被告而另行起诉外,其他诉讼方面的主要权利都可以享有。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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