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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

大律师网 2017-03-30    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广告】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偿使用公共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投标广告】深圳经济特区占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偿使用公共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国有土地或财政投资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活动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参与。

第五条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立柱式户外广告,须经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会议批准后实施。其设施需符合市规划国土部门设计要求,并确保安全。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投标人必须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参与,组成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第九条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保证金,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开标后7日内退还保证金。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重新招标。

第十条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招标的各项规划。凡违反招标规则或投标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没收保证金。

第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招标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第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由评标委员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中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未足额交纳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活动的费用、招标方案设计论证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核拨。

第十八条中标后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为五年,时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五年期满后收回使用权,重新招标。

五年内如遇市统一规划,户外广告设施需要迁移或拆除的,由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会议另选适当的位置设置或按年限比例退回部分转让费。

第十九条中标人必须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并发布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不按要求设置或画面空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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