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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要顺延

大律师网 2017-03-31    人已阅读
导读:1月31日合同期满,病假单却从1月30日开始,那么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如果医疗期未满,到期合同可以顺延。 【案情回放】 顾某今年38岁,在上海某酿酒有限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近10年。1994年1月
1月31日合同期满,病假单却从1月30日开始,那么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如果医疗期未满,到期合同可以顺延。 【案情回放】 顾某今年38岁,在上海某酿酒有限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近10年。1994年1月,顾某就进入该公司,并于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 1月31日合同期满,病假单却从1月30日开始,那么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本期案例告诉职场中人,如果医疗期未满,到期合同可以顺延。

【案情回放】

顾某今年38岁,在上海某酿酒有限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了近10年。1994年1月,顾某就进入该公司,并于1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工作认真踏实,所以每次合同到期,该酿酒有限公司都和他续约。一直到2002年,2月1日,顾某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继续雇佣他。双方将劳动合同顺延至2004年1月31日。

有段时间,顾某时常觉得身体不适,但因为工作繁忙,他并没在意,一直未曾休病假。年末,顾某病倒了。2004年1月29日,他到上海市龙华医院就诊。医院为他开出了病假单,起始日为1月30日。第二天,也就是2004年1月31日,顾某到公司递交病假单,却被口头通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顾某认为,自己还处于医疗期,按照相关规定,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同意终止合同。但是,公司坚持不续约。2004年2月14日,顾某收到单位开的退工单。

【裁决】

顾某不满公司的做法,于2004年2月16日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2004年2月病假工资1500元。公司辩称,顾某出示的病假单起始日为2月1日,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经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实,顾某所称情况属实,申诉人因患病尚处于医疗期。另查,顾某在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而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顾某的病假单起始日是2月1日。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顾某因患病尚处于医疗期,公司应顺延双方劳动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故公司做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应予撤销,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顾某2004年2月份的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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